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的规定,经商省发改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使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即房建工程类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中应用,市政工程类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中应用。
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工程使用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相应工程类别(房建工程、市政工程)的信用综合评价日平均分值(下称“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再设置设区市信用评价分值权重。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企业通常行为季度平均分(下称“通常行为分”)×40%+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季度平均分(下称“合同履约分”)×15%+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季度平均分(下称“质安文明分”)×45%。
上述各行为季度平均分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取;低于零分的,以零分计取。
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投标人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行业季度平均分和各类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其中:
(一)评价系统按照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的规定,对所有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实施评价,并按照上季度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日平均分值确定其通常行为分。
(二)企业的合同履约分和质安文明分按照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分类评价,并对应计入房建工程类或市政工程类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三)企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且自评价以来没有工程项目实施评价的,其合同履约分、质安文明分以对应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确定,直至新的工程项目评价生效为止。
(四)企业承建的全部工程项目结束评价,且没有新的工程项目参与评价的,在评价结束下一季度起的四个季度内,延续使用评价结束时企业的合同履约分、质安文明分,直至新的工程项目评价生效为止。超过四个季度仍没有新的工程项目参与评价的,从第五个季度起,合同履约分、质安文明分以对应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确定,直至新的工程项目评价生效为止。